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36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36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3688號債權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43樓法定代理人甲○○
43樓債務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玖拾伍萬玖仟陸佰伍拾捌元,及其中㈠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肆拾伍萬玖仟陸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計算之利息,暨均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丙○○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乙○○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書記官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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