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2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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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26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代理人 周季瑤 債務人鄧 至岑
周榆 家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壹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 鄧至岑 前就讀醒吾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 周榆家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06,187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分期償還,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其中家庭年所得超過教育部所定標準,或曾辦理本金緩繳之寬緩措施者,須負擔自付利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鄧至岑自112年2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06,187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周榆家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正忠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4267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06187元周榆家(原名 周梅娟 )、鄧至岑(原名 鄧枝璠 )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至民國112年3月28日止年息1.525%001新臺幣106187元周榆家(原名周梅娟)、鄧至岑(原名鄧枝璠)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至民國112年6月27日止年息1.65%001新臺幣106187元周榆家(原名周梅娟)、鄧至岑(原名鄧枝璠)自民國112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65%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06187元周榆家(原名周梅娟)、鄧至岑(原名鄧枝璠)自民國112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