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9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應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應宗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呂應宗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呂應宗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檢察官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又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大法庭裁定意旨「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經本院考量法律之外部性、內部界線、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為均為竊盜罪,均係侵害財產權之犯罪、罪質相同,並衡酌各犯罪時間相距時間、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被告對於本案定應執行刑之刑度並無意見(參本院卷附受刑人陳述意見狀)等情,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書記官洪儀君【附表】受刑人呂應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1年5月3日111年3月7日111年3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宜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659號基隆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54號基隆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5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宜蘭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210號111年度簡上字第69號111年度簡上字第69號判決日期111年7月22日111年12月14日111年12月14日確定判決法院宜蘭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210號111年度簡上字第69號111年度簡上字第69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8月29日111年12月14日111年12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宜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191號(已執畢)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22號(編號2、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22號(編號2、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編號4(以下空白)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1年5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59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基隆地院案號111年度基簡字第614號判決日期111年12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基隆地院案號111年度基簡字第614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2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備註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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