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720號聲請人 林家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珮甄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姓名 李佩甄 是否有誤(本票所載為李珮甄)?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82,160元是否有誤(本票所載金額為新台幣82,164元)?
三、請具體載明提示日之年、月、日為何?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