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258號聲請人 楊怡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其寶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請提出相對人洪其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258號聲請人 楊怡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其寶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請提出相對人洪其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