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938號聲請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國材 代理人 蔡鴻杰 律師
李亭萱 律師 董志鴻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明亮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請提出相對人陳明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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