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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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8號原告 余明和 被告 翁峰清
翁惠珍 翁惠珠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沐洋 被告 翁榮權
翁榮順 黃進南 翁振凱 翁德欽 周敏雄
周敏輝 周敏正 周志宏 黃巧涵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翁子洋 被告 翁坤誠
翁裕勝 翁啟元 周裕翔 周義泰 林迺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主文欄「原告 翁明和 」之記載,均應更正「原告余明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正本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書記官陳玫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