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全聲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全聲字第190號聲請人 林錦綢 〔即 陳和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癸發 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限期命相對人即債權人陳癸發就本院66年度全字第3381號假扣押裁定所保全之請求起訴,業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7日以100年度司全聲字第120號裁定准許在案。是聲請人就同一假扣押裁定再行聲請本院限期命相對人起訴,即核無必要,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00)00000000分機6049】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劉瑞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