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242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發票人即相對人甲○○○○於我國境內之住所或居所地,並應提出其居留證或其他經主管機關登記核備而足資證明其現居地於我國境內且未出境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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