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8226號債權人 鄂慧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秀芸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附件四所載轉帳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27,500元,台端請求壹拾伍萬元之依據?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