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2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8205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林紀綺 債務人 何俊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壹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第一個月以新臺幣肆仟貳佰捌拾柒元,第二個月以新臺幣捌仟陸佰壹拾參元,第三個月以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柒拾柒元,第四個月至第六個月以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壹佰柒拾貳元,均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以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壹佰柒拾貳元,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