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93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塗玉環
李金維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9204號、104年度偵字第93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塗玉環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之物均沒收。
李金維幫助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十六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塗玉環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組頭「代號165」,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之集合犯意聯絡,李金維則基於幫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之犯意,由塗玉環向李金維承租屏東縣里○鄉○○村○○路○○○○號房屋,並自民國104年1、2月間之某日起自同年12月1日18時35分許止,提供上開房屋為公眾得出入之賭博場所,聚集不特定之人賭博財物。係以俗稱「六合彩」之港式2星、3星、4星、台號及特尾等模式,由不特定之賭客以親自到場、電話或傳真等方式下注,每支簽注金為新臺幣(下同)58元至77元不等, 黃玉珠 則從中抽取每支0.5元之利潤,並將其餘簽注金交付組頭。其後核對當期香港六合彩之中獎號碼,如所簽之號碼均中獎,2星組由組頭賠付5,700元,3星組為57,000元,4星組則為75萬元,若簽中「台號」及「特尾」則依不同倍數決定中獎金額,未押中則簽注金全歸組頭所有。另李金維基於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之犯意,於104年12月15日18時35分許在上開房屋,提出如附表編號16所示之簽單12張,向塗玉環簽注港式2星、3星、4星等項目。嗣經警持搜索票在上址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移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塗玉環、李金維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可證,此外,復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督察科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案物照片在卷可參,堪認被告塗玉環、李金維上開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被告塗玉環、李金維本件犯行洵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第268條規定之「供給賭博場所」,係指提供特定處所供人從事賭博行為而言,只要有一定之場所供人賭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場地始足當之。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傳達賭博之訊息,例如營利意圖而提供網址供人賭博財物者,亦屬提供賭博場所之一種,而以傳真或電話簽注號碼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簽注賭博財物,僅係行為方式不同,並不影響其犯罪行為之認定(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65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刑法第268條所稱「聚眾賭博」,乃指召集不特定之多數人參與賭博之意,且該等不特定之多數人,毋須同時聚集於一處從事賭博之行為,只須其性質係集合多數人而為賭博,而主事者之目的原在聚眾賭博以營利,即成立本罪。是核被告塗玉環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同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核被告李金維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66條第1項之幫助賭博罪,同法第30條第1項、第
268條前段之幫助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同法第30條第1項、第268條後段之幫助圖利聚眾賭博罪及同法第266條第1項之普通賭博罪。被告李金維所犯幫助賭博罪部分雖未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惟此部分與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犯行間,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詳見下述),且事實欄亦已明確記載賭博之事實,為聲請效力所及,應由本院一併加以審判,併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又被告塗玉環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組頭「代號165」就上揭犯行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
四、按立法者針對特定刑罰規範之構成要件,已預設該犯罪行為之本質係持續實行之複數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而將之總括或擬制為一個構成要件之集合犯行為,因其刑法評價上為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認應僅成立一罪。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塗玉環利用香港六合彩開彩號碼為對獎號碼,並提供場所聚集不特定之人簽賭下注,再於每星期固定開彩時間對獎,以簽中與否論輸贏,藉此牟利,即俗稱所謂經營「六合彩」之賭博,此種犯罪形態,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之特質,亦即聚眾賭博之目的既在於營利,當不止對獎賭博一次就結束,其必於每星期固定時間反覆對獎賭博,而對獎前讓賭客簽賭行為亦是被告聚眾賭博的延續,因此每週重覆的簽賭、對獎,才是「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的常態與典型,如有中斷應是例外。又經營「六合彩」賭博之人,係與簽賭之賭客對賭,是經營六合彩賭博者有關普通賭博犯行部分,本質上亦具有反覆、延續之特性。是以,被告塗玉環自104年1、2月間之某日起自同年12月1日18時35分許為警查獲時止,在上開房屋經營「六合彩」賭博,其主觀上即有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財物之犯意,且於每星期固定開彩時間對獎,在社會客觀通念,亦可認係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而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依上開說明,被告塗玉環所為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等犯行,均為「集合犯」,在刑法評價上,均得評價為一罪。又被告塗玉環意圖營利,提供公眾得自由出入之場所,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與之對賭財物之行為,乃係基於一個賭博之決意,為一個賭博之行為,雖有觸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普通賭博罪及同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與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情形,然其行為既僅有1個,自應依同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圖利聚眾賭博罪(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65號判決意旨參照)。至於被告李金維部分,則亦應從一重論以幫助圖利聚眾賭博罪,而其此部分犯行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另被告李金維所犯幫助圖利聚眾賭博罪與普通賭博罪,其犯意各別、行為有異,應予分論併罰。
五、爰審酌被告塗玉環基於圖利之犯罪動機、目的,經營六合彩賭博長達約1年之久,被告李金維則提供場所,使參賭之人沉迷不可自拔,足以敗壞善良風俗,被告李金維復進而參與賭博,所為確屬不應該,且被告塗玉環前於90年間,亦曾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易字第6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3月確定(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竟再犯本件之罪,顯然欠缺守法意識,實不宜寬貸;惟念及其等均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且被告李金維前無論罪科刑紀錄,並兼衡其等之犯罪動機、目的、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就其等所犯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諭知如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六、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物均係被告塗玉環所有,且為其本件犯罪所用或所得之物,業據其於警詢及偵訊中均供承明確,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被告塗玉環所犯罪刑項下均宣告沒收。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6所示之簽單12張,係當場賭博之器具(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207號判決意旨參照),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66條第
2項規定宣告沒收,爰於被告塗玉環、李金維所犯罪刑項下均宣告沒收。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300條,刑法第28條、第30條、第
266條第1項、第2項、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八、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簡易庭法官程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書記官黃依玲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1│傳真機│4個│├──┼──────┼───┤│2│電話機│1個│├──┼──────┼───┤│3│計算機│3個│├──┼──────┼───┤│4│錄音機│1個│├──┼──────┼───┤│5│錄音帶│1捲│├──┼──────┼───┤│6│簽單│2捲│├──┼──────┼───┤│7│帳冊│12張│├──┼──────┼───┤│8│電話聯絡簿│1本│├──┼──────┼───┤│9│電話聯絡單│5張│├──┼──────┼───┤│10│六合手冊│2本│├──┼──────┼───┤│11│倍數表│9張│├──┼──────┼───┤│12│開獎號碼表│4張│├──┼──────┼───┤│13│六合彩通告│1捲│├──┼──────┼───┤│14│記載匯款帳號│1張│││便條紙││├──┼──────┼───┤│15│帳冊│1本│├──┼──────┼───┤│16│簽單│1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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