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3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327號聲請人 鄭惠君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4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書記官華鵲云┌──────────────────────────────────────────────┐│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32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嘉偉興業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104年1月5日│37,800元│GB0000000││││司潘圳旺│限公司北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