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3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320號聲請人 黃國斌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1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書記官華鵲云┌──────────────────────────────────────────────┐│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32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力興隆有限公司 黃淑 │兆豐商業銀行大里分│104年10月10│20,640元│CR0000000││││貞│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