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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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25號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佳昇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添丁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 律師上列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下稱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24日本院柳營簡易庭103年度營簡字第3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查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5,6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榮宏
法官童來好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書記官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