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04號聲請人 陳煜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佳宏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陳佳宏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件本票原本。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