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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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2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何貹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貹貤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其他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何貹貤(下稱受刑人)因誣告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109年1月15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判決同此意旨)。是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所定之應執行刑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則其他已執行完畢之數罪仍應視為未執行完畢。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先後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1月15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三、檢察官另聲請就受刑人所犯上開2罪於定應執行刑後,依刑法第41條第8項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然查,按數罪併罰中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者,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而結果不得易科罰金,原得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又本件受刑人因犯傷害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7年度易字第1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受刑人又因犯誣告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嗣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第194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上開判決附卷可憑。是受刑人所犯傷害罪經宣告刑為有期徒刑3月,本得易科罰金,然因其所犯之誣告罪,其法定本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屬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係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因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時,依司法官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自無庸為易科之折算標準。是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上開2罪於定應執行刑後,依刑法第41條第8項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核與上開規定及解釋意旨不符,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周莉菁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家莉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附表:受刑人何貹貤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傷害│誣告│││││││├────────┼───────────┼───────────┼───────────┤│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06/28│106/07/16││├────────┼───────────┼───────────┼───────────┤│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3586號│4549號││├─┬──────┼───────────┼───────────┼───────────┤│最│法院│南投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27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945號│││實├──────┼───────────┼───────────┼───────────┤│審│判決日期│107/10/09│108/10/30││├─┼──────┼───────────┼───────────┼───────────┤│確│法院│南投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27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94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11/06│108/11/2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得社勞│││之案件││││├────────┼───────────┼───────────┼───────────┤││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備註│2899號(已執畢)│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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