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49號原告子○○
戊○○寅○○壬○○丑○○
9巷1庚○○甲○○丙○○
樓己○○
24號癸○○
樓辛○○丁○○○乙○○
3號上列原告與被告互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雖有多人惟係以訴訟標的之權利係同一之事實及法律上之原因而合併起訴,係屬共同訴訟,但其等訴訟上可得之利益仍屬各別,其利害不及其他共同訴訟人,故其等訴訟標的金額應分別計之,裁判費亦應分別繳納。依原告起訴狀所載,除原告辛○○、丙○○訴訟標的金額分別依序為新臺幣(下同)15萬7,000元、10萬3,000元外,其餘原告均為10萬元以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原告辛○○為1,660元、丙○○為1,110元,其餘原告各為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各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分別補繳,逾期不繳,即分別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書記官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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