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賠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賠字第2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 律師
粘毅群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冤獄賠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無罪判決之正本。
理由按冤獄賠償法第6條規定,聲請冤獄賠償應以書面記載法定事項,其中第4款所定法定應記載事項,為「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書之正本」。本件聲請人因詐欺案件,聲請冤獄賠償,其聲請狀未依上開法定聲請程式,提出無罪判決之正本,核與上開規定不合,茲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許增男法官楊貴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盈璇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