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27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所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4月3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於96年5月31日以96年度壢交簡字第1304號(偵查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撤緩偵字第64號),判處罰金新臺幣五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1日,於96年7月9日已判決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游紅桃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宜芳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