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39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訴字第239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8年9月11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