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8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8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許程豊 相對人即債務人愛維思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李佳霖 人樓之1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佳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叁拾玖萬捌仟貳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肆仟捌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