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680號上訴人即被告 鄒駿 訴訟代理人 孫寅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于 彭金蓮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680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6,5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0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書記官江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