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459號原告 胡菊嬰
袁阿井 被告 袁鳳玲
袁健福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袁葉足
袁志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業經準備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行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103年
4月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1法庭開庭。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書記官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