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金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金訴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佳頵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5592、第10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佳頵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書慧
法官林記弘法官陳采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書記官陳怡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