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682號原告 蔡承恩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 律師
陳思道 律師原告與被告華勵國際文創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0,8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書記官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