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29號上訴人九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明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高雄科技大學洪冠明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7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19,4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請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書記官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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