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彰小字第11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
法定代理人 甲○○
1、2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四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捌仟零壹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參仟
貳佰肆拾壹元部份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
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二個月以內者,按月新台
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