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0年度嘉簡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字第291號
原   告  永瓚 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被   告  簡明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中市○區○○里○○鄰○○○街○○○巷
○弄○○號,按原告提出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第21條,兩
造約定若涉訟時,雙方合意以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張鶴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書記官江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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