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2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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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4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23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夏允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18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夏允中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夏允中因侵占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另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第3項「第1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之規定,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707號、第67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1019號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1305號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433號刑事判決、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867號刑事判決、107年度上易字第2635號刑事判決、108年度上易字第1246號刑事判決、109年度上易字第2445號刑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依刑法第51條第5款限制加重原則規定之外部性界限(即以最長期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為下限,以宣告刑總和有期徒刑3年9月為上限),並參酌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00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是此時裁量所定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加計其餘裁判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總和有期徒刑3年2月】,再考量受刑人之犯罪次數、情節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為業務侵占罪,且犯罪時間為自民國104年9月至106年10月間,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同或相類,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相對較高),並參酌受刑人所表示書面意見(見本院查詢表)等情,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何俏美
法官葉乃瑋法官黃紹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附表編號123罪名侵占(業務侵占罪)侵占(業務侵占罪)侵占(業務侵占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民國104年9月1日、10月12日、10月28日、10月2日至10月31日105年1月28日離職前某日106年4月26日、6月20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4月20日)、6月19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4月19日)、7月20日、8月間某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161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161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89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1867號106年度上易字第1867號107年度上易字第2635號判決日期106年10月26日106年10月26日108年5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1867號106年度上易字第1867號107年度上易字第2635號確定日期106年10月26日106年10月26日108年5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594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594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1039號編號1至4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00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更字第1593號)編號45罪名侵占(業務侵占罪)侵占(業務侵占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6年9月8日、10月20日、10月26日105年5月15日至8月間某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783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55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8年度上易字第1246號109年度上易字第2445號判決日期108年10月9日110年8月1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8年度上易字第1246號109年度上易字第2445號確定日期108年10月9日110年8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否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6738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1185號編號1至4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00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更字第15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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