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美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13,667元,及其中新臺幣6,967元,自民國105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7,871元,及其中新臺幣4,071元,自民國105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8,182元,及其中新臺幣4,279元,自民國105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㈣新臺幣8,379元,及其中新臺幣5,979元,自民國104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㈤新臺幣2,683元,及自民國103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