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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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73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瀞友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貪汙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即被告許瀞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許瀞友於民國110年3月3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郭鍵融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懿珊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