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49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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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交字第49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交字第493號上訴人即原告 施瀚承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0年4月28日本院109年度交字第493號行政訴訟判決在110年5月21日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高維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書記官吳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