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侵占遺失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5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慧玲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67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簡慧玲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程伊妝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