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訴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交訴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訴字第9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林城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10月3日下午3時於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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