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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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回復名譽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75號原告 李靜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名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第1項第1點聲明主張被告因違法而造成99學年度對於原告考績之錯誤處置,應回復初核時考核結果並對原告補發當時因考核不實而減損之獎金及該獎金自損害發生日至發還日之郵局存放利息;原告起訴第1項第2點聲明則主張請求被告為原告向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書申訴,被告回應考績申訴說明書乙節應在報紙、臺南一中之網站上向原告道歉;原告起訴第2項聲明請求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2,100,000元。經查,原告就其所為前開起訴第1項第1點聲明之客觀利益,依其呈報狀所載即為其任職臺南一中之半個月薪水獎金金額為39,867元(計算式:原本應發給原告二個月薪水之獎金為159,470元-原告僅受領一個半月薪水之獎金119,603元=39,867元)。加計前開起訴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金額2,100,000元,依上開說明,原告上述有關財產權之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2,139,86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186元。另原告請求被告於報紙、臺南一中網站道歉以回復名譽部分,為非因財產權起訴,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18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書記官蔡曉卿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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