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3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323號聲請人 蔡明華 代理人 陳碧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24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2年度司催字第78號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2年3月8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9月9日屆滿(屆滿日為星期假日,順延至9日),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書記官黃稜鈞┌─────────────────────────────────────────┐│附表:102年度除字第32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0089NX0000000-0│1│600││├──┼──────────────┼──────────┼───┼────┼───┤│0002│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0090NX0000000-0│1│160││├──┼──────────────┼──────────┼───┼────┼───┤│0003│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0091NX0000000-0│1│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