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4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4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450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楊曉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陸仟壹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因向債權人申辦信用貸款(貸款編號:00000000000000),累積迄今共積欠款項新臺幣76,14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拒不清償,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依雙方約定,債務人並應給付債權人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此有約定條款足稽,故一併請求。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76,142元│100年4月27日起至│百分之3.88│100年5月26日起至│按月計付新臺幣5元。││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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