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4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4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45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陳佳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零壹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
債務人至民國100年8月12日止累計(下同)88,099元未給付,其中38,800元為消費款;45,699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93年10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6萬元,約定自93年10月20日起至95年10月20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18.25%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如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8月12日止累計122,071元正未給付,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其中59,887元為本金;58,749元為利息;3,43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38,800元│100年8月13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清償日止││││├─┼─────────┼──────────┼──────┼──────────┼──────────────┤│2│59,887元│100年8月13日起至│百分之18.25│無│無││││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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