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交字第317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交字第3173號抗告人即原告 陳保中 上列抗告人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本院113年度交字第3173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法官陳宣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7日
書記官洪啟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