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380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交字第380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交字第3800號原告 張應華 住宜蘭縣○○鎮○○○路000號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下列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237條之1規定,應表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裁決書」日期文號),並附具清晰之裁決書影本。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法官劉正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書記官翁仕衡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