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398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交字第398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交字第3988號原告 羅士涵 住苗栗縣○○市○○里0鄰○○00號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竹監苗字第54-E00000000號裁決,提出民事(行政)聲請狀,核有起訴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如有其他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情形,例如起訴逾期,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法官劉正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書記官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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