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32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1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3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欣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5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欣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欣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林欣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6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
106年度聲字第220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王邁揚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秀鳳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附表:受刑人林欣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5年3月22日至同年月23│105年3月12日│105年3月22日至同年月23│││日(聲請書誤載為105年3││日(聲請書誤載為105年3│││月22日)││月22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7989號等│7989號等│7989號等│├─┬────┼───────────┼───────────┼───────────┤│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959號│105年度訴字第959號│105年度訴字第959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9月29日│105年9月29日│105年9月29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5年度訴字第959號│105年度訴字第959號│105年度訴字第959號││決├────┼───────────┼───────────┼───────────┤││判決確定│105年10月17日│105年10月17日│105年10月17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勞│不得易勞│不得易勞│├──────┼───────────┴───────────┴───────────┤│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更字第2647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5年3月22日至同年月23│105年3月13日│105年3月12日│││日(聲請書誤載為105年3│││││月23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7989號等│8664號等│8664號等│├─┬────┼───────────┼───────────┼───────────┤│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959號│105年度易字第916號│105年度易字第916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9月29日│106年3月31日│106年3月31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5年度訴字第959號│105年度易字第916號│105年度易字第916號││決├────┼───────────┼───────────┼───────────┤││判決確定│105年10月17日│106年5月8日│106年5月8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勞│不得易勞│不得易勞│├──────┼───────────┴───────────┴───────────┤│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更字第2647號│└──────┴───────────────────────────────────┘┌──────┬───────────┬───────────────────────┐│編號│7│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7月││├──────┼───────────┤││犯罪日期│105年9月24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8472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144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8月15日││├─┼────┼───────────┤││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448號│││決├────┼───────────┤│││判決確定│108年5月8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勞││├──────┼───────────┤││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7490號││└──────┴───────────┴───────────────────────┘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