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0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0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103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曹德榮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3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第四頁第二十二行「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顯係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何宗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懿珊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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