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監宣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監宣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監宣字第947號聲請人 鄭鴻勳 相對人 湯莤茹 關係人 鄧秀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事件,本院於民國
108年3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及理由欄關於相對人「湯莤如」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湯莤茹」;第1頁第18行關於關係人「 王羅來金 」之記載,應更正為關係人「鄧秀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書記官劉家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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