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原訴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原訴字第79號上訴人即被告 潘佳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以107年度原訴字第79號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潘佳明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潘佳明對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0日以
107年度原訴字第79號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記載對原判決不服,依法提出上訴等語,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法容有未合,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游璧庄法官傅思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