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抗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558號抗告人 張寶玉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三重區農會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5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5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8年度台聲字第741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民國108年7月3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魏大喨法官陳靜芬法官蘇芹英法官張競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