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694號上訴人即原告 戴郁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憲政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書記官蘇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