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乾源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乾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上開案件合併定執行刑(見執行卷附聲請狀),檢察官以本院為如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經本院核閱卷附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訛,認首揭聲請為正當,於法律性拘束之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加以裁量,就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9至10所示之罪之宣告刑雖符合易科罰金之宣告標準,然因與如附表其餘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自不得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俊燁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附表:受刑人林乾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01月28日│105年03月08日至105│105年03月06日至105││││年03月09日│年03月09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5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5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195、3627號│字第1195、3627號│字第1195、3627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265│105年度審訴字第1265│105年度審訴字第1265││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5年10月21日│105年10月21日│105年10月21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265│105年度審訴字第1265│105年度審訴字第1265││判決││號│號│號││├────┼──────────┼──────────┼──────────┤││判決│105年11月15日│105年11月15日│105年11月15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3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10月12日│105年08月30日│105年09月05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5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5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8827號│字第8354號│字第485、509、972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2418│105年度審訴字第1934│106年度審訴字第592││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6年01月24日│106年02月24日│106年07月14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2418│105年度審訴字第1934│106年度審訴字第592││判決││號│號│號││├────┼──────────┼──────────┼──────────┤││判決│106年04月07日│106年04月06日│106年08月01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6至8定應執行刑│││││為1年5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10月02日│105年11月12日│105年11月06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5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5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485、509、972號│字第485、509、972號│字第9752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592│105年度審訴字第592│106年度審簡字第1237││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6年07月14日│106年07月14日│106年08月14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592│105年度審訴字第592│106年度審簡字第1237││判決││號│號│號││├────┼──────────┼──────────┼──────────┤││判決│106年08月01日│106年08月01日│106年09月12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6至8定應執行刑為1年5月││││││└────────┴─────────────────────┴──────────┘┌────────┬──────────┬──────────┬──────────┐│編號│10│││├────────┼──────────┼──────────┼──────────┤││││││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09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5年度撤緩││││年度案號│毒偵字第63號││││││││├───┬────┼──────────┼──────────┼──────────┤││││││││法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簡字第4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08月31日│││├───┼────┼──────────┼──────────┼──────────┤││││││││法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簡字第41號││││判決││││││├────┼──────────┼──────────┼──────────┤││判決│106年10月23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