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1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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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193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因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因被告乙○○拆除招牌所得利益之客觀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秀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書記官劉碧輝